红网凤凰5月7日讯(通讯员 胡明智)为了帮助同乡反抗他人强收保护费,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持刀行凶捅伤他人致死,5月7日,由湖南省凤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3年。
经查,1998年11月5日,在凤凰县打工的张某某听到其同乡姜某某(另案处理)说,他在凤凰县廖家桥镇宏发宰牛场购买牛筋时,遭到当地青年刘某索要2000元的保护费。第二天9时,姜某某带着张某某到该宰牛场找到刘某,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姜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把宰牛刀欲动粗,被在场的工人制止。
9:30左右,姜某某、张某某发现刘某在吃早点,张某某突然朝刘某身上连捅数刀,随后二人仓皇逃离现场。第二天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1月15日,在开展的“清网行动”行动中,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胡明智
编辑: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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