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湘潭讯8岁的小文在湘潭市某小学上一年级。2012年11月13日下午,小文在教室玩耍时被他人惊吓摔倒,导致一颗门牙脱落,经鉴定为“十级伤残”。4月17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经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校方自愿赔偿小文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000元。
校方在收到小文的伤残鉴定意见后,曾对鉴定结论依据的标准有异议,并依据新民诉法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法院的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重点就鉴定依据做出说明。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涉及职工工伤、意外事故致伤残以及其他民事损害的人身损害均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该标准规定“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最后,经法院调解,该小学自愿赔偿小文23000元。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肖洋桂 李妮妮
编辑: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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