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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林业巡护 守护绿色南岳

来源: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 编辑:彭柯夫 2022-11-17 17: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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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讯:南岳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工作态度,敢于斗争碰硬,克服各种困难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行为,守护绿色南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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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祝融峰禁烟不松懈

国庆期间在祝融峰至南天门一带进行旅游综治和森林防火值班。在值班期间,制止在非吸烟点吸烟的游客200余人;罚款2人,罚没收入100元;发森林防火宣传到朋友圈集赞代罚10余人;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册300余份,发动被禁烟游客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册1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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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砂、采石

近期,南岳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巡查中发现,在南岳镇紫峰村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一台挖机正在挖山采砂。经调查,是南岳镇紫峰村王某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擅自在自家屋旁挖山采砂,执法大队当即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紫峰村一组王某从事毁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挖机等机械进行扣押。2022年10月9日,执法大队又查获南岳镇泗塘村旷某在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石案。王某和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在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砂、采石。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王某、旷某恢复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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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风景名胜区非法采药

2022年10月13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南岳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马上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查,系光明村谭某未经林业部门同意,带着锄头等工具在中心景区去藏经殿路边山上挖药材黄精。被林场护林员发现,马上对谭某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谭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案工具并要求当事人谭某当场将挖出来的黄精种回原地,给予警告。经执法人员耐心宣传教育后,谭某认识错误的态度诚恳,马上配合执法人员将黄精种回了原地,并承诺不会再犯。

大队长阳岳华指出:“绿色,一直是南岳衡山的底色。近年来,南岳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发展的全过程,以林业行政执法为抓手,多措并举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为建设法治林业提供坚实保障。(周涛)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依法批准。其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项由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一)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二)修缮文物,拓印碑碣、石刻;

(三)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安装广告;

(四)开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建护坡、硬化地面或者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采伐、移植、修剪林木,挖掘树桩(根),采集种子、药材等林副产品和动植物标本;

(七)填堵自然水系或者截流取水;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南岳区人民政府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来源: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

编辑:彭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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