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猛如虎”,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南岳交警始终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查处态势,持续在全区范围内严查酒驾,4月份查获一批8起酒驾违法人员。
曝光台
4月6日19:51,刘某某(衡山县人)驾驶湘D牌小车被查,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检测含量为:57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月6日20:20,杨某(衡阳市雁峰区人)驾驶桂A牌小车被查,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检测含量为:32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月10日19:51,彭某某(衡阳市衡山县人)驾驶黑A牌小车被查,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检测含量为:43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月10日20:17,罗某某(衡阳市衡山县人)驾驶黑A牌小车被查,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检测含量为:52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月10日20:20,苏某(衡阳市衡山县人)驾驶湘D牌小车被查,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检测含量为:32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月28日20:21,丁某某(衡阳市南岳镇人)驾驶湘D牌小车被查,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检测含量为:27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月29日20:10,周某某(南岳镇人)驾驶湘D牌小车被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检测含量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月29日20:47,旷某某(江西南昌人)驾驶湘D小车被查,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检测含量为:59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南岳交警温馨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南岳交警
编辑: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