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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临时工买房可公积金贷款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彭俊 2018-11-20 08: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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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连发两文,对公积金缴存、提取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手续也更加简化。此外,临时工可自己缴存公积金,以后买房就可用公积金贷款了。这两个政策,都将于11月26日开始实施。

  1

  租房提取公积金 手续更简单

  条件:

  在哪里缴 就在哪租房

  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自己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租房实行授权管辖行政地域与职工租房地域统一原则。具体为:

  在公积金中心和中山东路营业部开户缴存公积金,在柳州市区(不含柳江区)无自有住房,租赁柳州市市区内(柳江区除外)住房;在柳江管理部开户缴存公积金,在柳江区无自有住房,租赁柳江区内住房;在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管理部开户缴存公积金,在相应县域无自有住房,租赁相应县域住房。

  额度:

  每年最高1.44万元

  租房提取公积金,每年(同一公历年度)限提取一次。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

  租商品房的,已婚家庭可提取1200元/月,每年上限为1.44万元;单身未婚的,可提取800元/月,每年上限为9600元。

  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额的,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材料:

  部门联网 办理少跑腿

  租公租房的,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租商品房的,需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缴存地位于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实现实时联网查询的城区、县区的,不需提供无房证明)

  提醒:

  骗提套取 将纳入征信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虚报婚烟信息等骗提套取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向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的金额。同时,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资格。

  此外,公积金中心将会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单位和人员,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灵活就业者 可自己缴存公积金

  以前,缴存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都是有单位的职工。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柳州市开始允许无工作单位的个人、临时工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相关条件后,允许使用公积金贷款。为此,印发《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缴存:月收入的10%~24%

  按照办法规定,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柳州市居住的,可以自愿缴存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各营业网点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受托银行办理。

  自愿缴存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缴存扣划银行借记卡,到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申办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自愿缴存银行代扣协议》,约定缴存全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自愿缴存人员的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自愿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按10%~24%自由选择。上下限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全市控制标准的2倍上限和下限控制。

  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给予累计利息上浮10%的利息补贴。

  提取:买房租房还贷款

  个人缴存后,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使用?

  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在柳州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第四,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

  开户缴存满两年以上,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贷款还清;到柳州市辖区外就业或定居;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可销户全部提取。销户满一年,若有需要可再次申请缴存。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

  贷款:存得多贷得多

  缴存满一年后,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贷款。其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具体与连续缴存时间、缴存账户总额、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剩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当年贷款政策规定上限。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办理贷款后,不得以虚假的入职、调动等事由转往单位统一缴存,以达到逃避缴交责任、降低缴存额的目的。

  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继续缴存义务;连续3期或累计6次发生贷款逾期;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等情况,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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