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宁宇)假日期间,广州女子卢某在售楼部看中一套房产,当日就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纳了5万元定金。次日,卢某思前想后,愈发觉得购买的房屋是被销售人员误导,为此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还5万元定金,结果遭到拒绝。一怒之下,卢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5万元定金无须退还,驳回了卢某诉求。
法官提醒,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表面上看卢某解除合同对开发商并无影响,但卢某构成违约,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没收5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编辑: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