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南岳站10月14日讯(记者 邓灵杰 通讯员 杨斌)近日,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以“碰瓷”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团伙诈骗案。该团伙以胡某(在逃)为首,另有成员周某、李某(在逃)二人,为达到行骗目的,他们不惜上演苦肉计,胡某故意将周某的肋骨弄断,准备好作案工具,流窜到南岳伺机作案。
5月26日,胡某等在岳东村附近发现受害人旷某驾驶拖拉机在国道上行驶,便让李某驾驶事先准备的小车挡住旷某的前进方向,促使旷某减慢行驶速度。胡某则骑自行车搭载周某从旷某的左后方靠近拖拉机,猛然转向到拖拉机前,旷某躲闪不及撞向自行车,周某顺势倒地不起。胡某便以自己是周某的兄长,要求旷某将周某送医。经附三医院诊断周某肋骨骨折,胡某便向旷某索要医药费,旷某无奈之下支付了9000元医药费。事后旷某心存怀疑,便带领家属将周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周某交待,其与胡某、李某都是无业人员,又游手好闲,便想到以“碰瓷”为手段来诈骗钱财。三人长期流窜衡阳、郴州两地伺机作案,但没有想到刚来南岳作案便栽了跟斗,等待周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温馨提示:“碰瓷”行为涉嫌诈骗,如果金额较小,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依法应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如果诈骗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则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碰瓷”时,需保持镇定冷静,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要抱着花钱消灾的心态,助长“碰瓷”的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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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南岳站
作者:邓灵杰 杨斌
编辑: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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