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价费字〔2014〕3号
关于南岳区第一中学继续向住宿生收取
热水费的批复
南岳区第一中学:
你校《关于继续向住宿生收取学生公寓热水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你校引进社会资金为学生公寓安装了热水系统,以保证学生的热水供应,根据湘价教〔2012〕112号和岳价函〔2013〕2号、参照湘价函〔2010〕2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对自愿入住学生公寓进行洗浴的学生,收取100元/生、期热水洗浴费,收取热水洗浴费后,学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热水供应,不得使用计量刷卡设备及其它方法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从2014年2月15日 起执行。
南岳区物价局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作者:rednet
编辑: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