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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民间借贷应先还利息,你知道吗?

来源:区法院 作者:杨素娟 谭文剑 编辑:彭俊 2013-08-02 1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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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南岳站7月23日讯(记者 邓灵杰 通讯员 杨素娟 谭文剑)近日,南岳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债务纠纷,给世人提了一个醒,民间借贷在当事人未就还款顺序予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先还利息。

  2008年,伍某向郭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约定按月息1.5‰计息,但未约定借款期限。2011年,郭某因资金需要,向伍某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伍某先后分六次归还郭某60万元,但双方没有说明上述给付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之后,伍某未再还款付息,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伍某偿还尚欠本金29万元及自2011年9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

  在案件审理中,伍某、郭某对已给付的60万元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问题存在争议, 伍某辩称,自己还的60万元是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对于还款顺序当事人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偿还,本金系主债务,应优先清偿本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区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及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认为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因此,区法院温馨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民间借贷时,当事双方一定要就借款的各事项约定清楚,包括借款期限、利率计算、违约责任等;在偿还款项时,亦应就偿还款项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并及时更换欠条,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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