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5A级旅游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历来是南岳的立区之本、兴业之基、发展之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区为森林防火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风景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禁火令。
一、禁止在林(景区)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内吸烟和景区内非吸烟点吸烟;
(二)禁止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礼花、鞭炮;
(三)禁止在林区内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
(四)禁止在林区内造林炼山、烧荒、烧木炭、烧灰积肥;
(五)禁止在林旁山区烧稻草、烧田埂、烧树叶等杂物;
(六)禁止在林区公路、游路两旁点烛、焚香、化纸;
(七)禁止在林区内烧火驱蜂驱兽;
(八)禁止无消防安全装置的车辆进入林区;
二、违反上述规定在林(景)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34-5662566、119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
来源:南岳区人民政府
编辑: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