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南岳区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rednet 编辑:彭俊 2013-07-30 16:38:55
—分享—

  岳政发〔2013〕11号

  南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岳区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各单位:

  《南岳区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南岳区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衡政发[2009]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二)本办法的独生子女户均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但十三条、十四条除外。

  第三条 区、乡两级人民政府从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事业费中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妇联、房产、移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本区每两年组织一次的妇科病普查服务及《条例》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三)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产假14天。

  第七条 凡按本《办法》享受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应当视其为出勤。

  第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审核通过后,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打卡发放。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监护人向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打卡发放。

  (五)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打卡发放。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对于不以征地补偿款形式而以安置房屋面积作为补偿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同样多分一人份额房屋面积。

  第十条 本区农村和城镇纯居民的独生子女户及两女结扎户每年免费享受一份由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家庭意外险”和女性安康险保单。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农村和城镇居民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发给放弃再生育奖励金。申报程序、支付办法按《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操作。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口居民,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由区人民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其条件为:(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符合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关怀慰问:

  (一)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父母生日、春节分别上门送给生育关怀慰问金600元。

  (二)对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二、三级鉴定标准等级的独生子女,在独生子女生日、春节分别上门送给生育关怀慰问金600元。

  (三)对失独后再生育的给予500元生育关怀慰问金。

  第十五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妇,落实了绝育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夫妇落实绝育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

  第十七条 经市级专家组鉴定为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后遗症患者,每年给予慰问金1000—2000元。

  第十八条 本区农村及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两女户父母死亡时,给予慰问金600元。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需经费在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部门优惠政策: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优先审批宅基地;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免收证件工本费及有关审批费用。

  (二)教育部门。对独生子女及农村两女结扎户的子女在本区范围内初中毕业升高中时,在其升学总分中加10分;被高等本科院校(二本以上)正式录取的农村贫困独生子女及两女结扎户一次性给予800—1000元奖励;在发放寄宿生、贫困生生活补助时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实行倾斜;对品学兼优的义务教育阶段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子女发放一定的奖学金。

  (三)民政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困难家庭和两女结扎户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低保,对患大病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另给予救助对象4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自费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两女结扎户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符合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四)卫生部门。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证明享受下列优惠:在进入农合报销之前免收挂号费、门诊大型设备单项检查费超过30元的优惠10%、住院床位费优惠10%。

  (五)妇联组织。在开展“巾帼扶贫”、“春蕾计划”和“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重点扶持计划生育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

  (六)房产部门。在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优先配租(售),并按最低标准收取租金。城镇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在办理有关房产登记手续时,服务性收费减免20%;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服务性收费减免30%。

  (七)移民部门。安排移民开发项目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给予优先优惠。移民建房对独生子女户按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划分宅基地或者分配住房。

  在后扶资金使用上应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给予倾斜,对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的困难家庭给予每人2000—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纳入后扶项目管理范围。

  凡在2009年3月份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及两女结扎贫困户,每年发放一次性扶助资金1000元/户。

  (八)人社部门。对参加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的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免费提供劳动就业培训。

  为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城镇独生子女户的“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扶贫培训和就业援助计划,经扶贫培训合格后,对达到劳动法定年龄的,帮扶每户至少一人转移就业。

  为创办企业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优先办理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手续,对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人员的,免费提供招聘场地。

  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根据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由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建好台帐。

  (九)农村工作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节柴灶、太阳能热水器、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政策和项目中,重点考虑农村计生户;在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补助标准,一口沼气池和一台太阳能热水器提高补助标准200元,一个沼气灶提高补助标准100元;在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与国家规定的同等标准,优先考虑农村计生户列入计划;在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中,要将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主要成员优先纳入培训。

  (十)住建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优先列入改选计划,按规定的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优先予以发放。

  (十一)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的主要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注册登记费。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办理各项业务开通绿色通道。

  (十二)广电部门凡区内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可以优先安排有线电视的安装、维护和搬迁业务。

  凡区内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的子女在结婚、升学时点歌、点剧可优惠30%。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的从药人员,每年的药品从业人员培训费用减免50%。

  (十四)工商联部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安置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人员就业。

  各级工商联、行业商(协)会、光彩会等组织民营企业、非公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助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

  第二十条 享受了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普惠性政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扶助金、补助金、救助金和保险收益等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条 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标准和奖励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费用必须全部退还。对于以安置房屋面积作为独生子女家庭补偿的,补偿面积要按当年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追收土地使用费。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的家庭,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及利息。

  (六)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rednet

编辑:彭俊

阅读下一篇

返回南岳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