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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组发〔2013〕4号关于印发《南岳区201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委组织部 编辑:彭俊 2013-06-20 1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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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非公经济党工委,区直和市管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南岳区201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岳区委组织部

                                                                             2013年6月14日

 

  南岳区201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湖南省2013年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湘组〔2013〕34号)、《衡阳市2013年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衡组发〔20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岳实际,现就做好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是党的建设一个永恒的课题。近年来,全区各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要求,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消灭发展党员“空白村”、解决党员队伍老龄化等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区加快“七个南岳”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同时,发展党员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发展党员的程序不够规范,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不够,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必须切实加以解决。党中央对党员发展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深刻领会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社会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吸引到党内来,为党注入新鲜血液,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二、明确目标任务

  1.控制总体规模。要着眼于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严格按照要求,把握比例限制,控制发展数量,使党员队伍发展保持适当速度和规模,防止数量片面过快增长。今年,市委组织部明确我区2013年发展党员数量掌握在70名左右,比去年降低18.6%。

  2.优化队伍结构。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严控机关党员发展速度,着力在基层、工作一线中发展党员,继续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尤其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力争女党员及35岁以下的青年党员比例有所增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须达到80%以上;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达到65%以上,在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推优”面达到95%以上。

  3.提高发展质量。把控制总量与提高质量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先进性,纯洁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通过强化培养、严格程序,使发展对象经受较长时间的培养和考验,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4.扩大基层民主。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扩大党员群众参与面,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荐的方法考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发展党员的重点环节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让广大党员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公认度和公信力。

  三、强化工作措施

  1.实行参加党组织活动考察制度。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期间须向上级党委部门报送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名单,上级党委部门在建立相应名册和队伍后,将适时组织以上人员参加区委组织的党组织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其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作为接收预备党员和按期转正的一项重要依据。

  2.推行“群团推优”和“群众推优”制度。“群团推优”,即在发展党员工作中,须由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组织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发展对象。“群众推优”,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组织群众代表进行差额推荐,排名靠前的申请人或入党积极分子,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在预备党员转正时,可采取“群众投信任票”的办法,对预备党员考察培养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民主测评,“信任票”没有达到80%的,不能按期转正。

  3.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通知》(岳组通〔2013〕5号)文件精神,按照“五个阶段、十九个步骤”的要求,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把好党员入口关。重点要认真执行发展党员“七项制度”,即:推优制、培训制、政审制、预审制、票决制、公示制、审批制。推优制: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经群团推优和群众推优。培训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政审制: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吸收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票决制:接收预备党员时,召开支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有效。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票决通过。票决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基层党(工)委要派员列席支部会议进行指导和监督。公示制:在支部大会票决后,上级党委审批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天。公示期间党支部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并负责对群众意见进行处理和反馈。预审制:实行发展党员工作上管一级,基层党(工)委和单位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时,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进行预审。区委组织部将按照掌控总量、把握质量、严防违规的要求,认真审查发展党员是否超过计划,是否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是否做到过程完整、记录清晰、手续完备。预审同意后,基层党(工)委和单位党组织方可召开党(工)委会和党组织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审批制:发展对象公示后,由基层党支部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议,对新发展党员对象逐个进行研究审批。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党委会,也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方式代替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

  4.做好在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探索实行城乡基层党组织“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两地会审,两地公示”的优秀农民工入党办法,认真做好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工作。“一方为主”,即农民工外出务工时间在一年以上者,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以接受农民工入党申请的党组织为主要培养方,切实履行教育、培养、考察责任。“接续培养”,即要建立发展党员档案接转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农民工入党积极分子调换工作单位,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的考察记录、工作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材料,清点整理完整后转给流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农民工中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流出地基层党组织或其新就业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党组织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两地考察”,即发展农民工党员,既要在用工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又要到农民工流出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保全面、准确掌握情况。“两地会审”,即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吸收预备党员等关键环节,双方要协商沟通,共同把关。尤其是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应充分征求流出地或原单位党组织意见,发展对象的全套入党材料要经流出地和流入地基层党委组织部门共同审查。“两地公示”,即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将有关情况在流入地或现单位党组织、流出地或原单位党组织分别进行公示,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后,互相交换意见,共同作出结论。在劳务派遣工中发展党员,要适应劳动关系变化和用工方式变革,参照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办法,探索实行用工单位党组织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三方培养、三方考察、三方公示、紧密衔接、共同负责”的发展党员办法,及时将劳务派遣工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

  四、加强组织领导

  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年度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区委组织部将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述职要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区委组织部将实行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置。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将认真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来源:区委组织部

编辑: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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