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使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始终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办公室应当对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
三、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五、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六、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况。
七、清理后要向社会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来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编辑: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