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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论坛:环评造假比重度雾霾还可怕--评论

作者:rednet 编辑:彭俊 2013-04-02 21: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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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死亡人数为何多是“9”

  四川宜宾 毛开云

  一些地方,连事故死亡人数也可以“人定”,说死多少就多少,作假可谓登峰造极。

  有媒体报道:在湖南株洲大桥垮塌事故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将死亡人数从10人改为9人。株洲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表示,出现“口误”是由于打印文字出现了错误,“我们最初定的是9名遇难者。”一语道破天机。在安全事故处理中,在死亡人数上煞费心思的,株洲绝对不是孤例。

  一场事故本来死了3人,但官方或通报2人死亡,或通报2人当场死亡、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一场死了10多人的事故,官方的做法一般是:通报当场死亡9人,过后再通报有几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为何“2”、“9”这两个数字会频繁出现在安全事故通报中?“玄机”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与死亡人数密切相关:一般事故3人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而且明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就算重大事故。所以,一旦出现事故,就有人在“数字”上做文章。此外,因为上述条例没有明确当场死亡和过后死亡是否影响事故等级认定,所以也有人在此问题上做手脚,往往将当场死亡说成“治疗过程中死亡”。

  死亡人数“人定”,原因显而易见:定少一点,事故等级就低一点,责任认定就轻一点,处罚力度就小一点。尽管随着事故处理的公开透明,随着公布遇难者名单常态化,在死亡人数上作假越来越难,但如今这种行为仍没有绝迹。在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上作假,既是对死者的不尊,也是对公众及监管部门的愚弄。

  要杜绝在安全事故统计上造假,监管部门不仅应对事故死伤人数做认真核查,还应对在事故死亡人数上作假的责任人依法惩处。

  环评造假比重度雾霾还可怕

  浙江杭州 吴杭民

  今年1月有媒体报道,一座庞大的垃圾焚烧厂,直挺挺地兀立在秦皇岛市抚宁县潘官营村村口不远处的农田里,使这座拟投资两个多亿的垃圾焚烧厂被迫停工两年的,是来自周边村民的抵制。他们手里的武器,除了法律,还有一份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为该厂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是由于这份环评书的错漏百出,致使评价结果不可信,从而成了村民们起诉环保部门、阻击垃圾焚烧厂建设的重要武器。

  2003年9月1日起,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施行。建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的精神,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

  保障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对科学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些年,“猫儿腻”多多的环评报告,令公众对环评机构的公信力很是失望。前段时间环境保护部通报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88家环评机构分别提出取消资质、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通报批评和内部整改的处理意见。在被责令进行内部整改的54家环评机构中,不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大牌”机构。环评机构成为一些业主单位打通环评关节的“雇佣军”,恐怕早就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了。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公众参与项目监督、决策的不足与缺失,内容往往有失客观公正,背离群众意愿,故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更有一些环保官员利用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权受贿索贿,逐利忘义,为违法项目大开绿灯,使环评形同虚设。近些年各地多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今年多个城市出现的重度雾霾,与环评造假不无关系。可以说,造假的环评报告,比重度雾霾更可怕!

  正如专家分析的,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往往只注重程序是不是合理,很少对程序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比如公众参与部分,环保部门只看有没有足够多的签字,而没有调查这些签字是真是假,这就给伪造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事故死亡人数为何多是“9”

  四川宜宾 毛开云

  一些地方,连事故死亡人数也可以“人定”,说死多少就多少,作假可谓登峰造极。

  有媒体报道:在湖南株洲大桥垮塌事故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将死亡人数从10人改为9人。株洲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表示,出现“口误”是由于打印文字出现了错误,“我们最初定的是9名遇难者。”一语道破天机。在安全事故处理中,在死亡人数上煞费心思的,株洲绝对不是孤例。

  一场事故本来死了3人,但官方或通报2人死亡,或通报2人当场死亡、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一场死了10多人的事故,官方的做法一般是:通报当场死亡9人,过后再通报有几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为何“2”、“9”这两个数字会频繁出现在安全事故通报中?“玄机”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与死亡人数密切相关:一般事故3人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而且明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就算重大事故。所以,一旦出现事故,就有人在“数字”上做文章。此外,因为上述条例没有明确当场死亡和过后死亡是否影响事故等级认定,所以也有人在此问题上做手脚,往往将当场死亡说成“治疗过程中死亡”。

  死亡人数“人定”,原因显而易见:定少一点,事故等级就低一点,责任认定就轻一点,处罚力度就小一点。尽管随着事故处理的公开透明,随着公布遇难者名单常态化,在死亡人数上作假越来越难,但如今这种行为仍没有绝迹。在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上作假,既是对死者的不尊,也是对公众及监管部门的愚弄。

  要杜绝在安全事故统计上造假,监管部门不仅应对事故死伤人数做认真核查,还应对在事故死亡人数上作假的责任人依法惩处。

  环评造假比重度雾霾还可怕

  浙江杭州 吴杭民

  今年1月有媒体报道,一座庞大的垃圾焚烧厂,直挺挺地兀立在秦皇岛市抚宁县潘官营村村口不远处的农田里,使这座拟投资两个多亿的垃圾焚烧厂被迫停工两年的,是来自周边村民的抵制。他们手里的武器,除了法律,还有一份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为该厂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是由于这份环评书的错漏百出,致使评价结果不可信,从而成了村民们起诉环保部门、阻击垃圾焚烧厂建设的重要武器。

  2003年9月1日起,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施行。建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的精神,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

  保障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对科学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些年,“猫儿腻”多多的环评报告,令公众对环评机构的公信力很是失望。前段时间环境保护部通报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88家环评机构分别提出取消资质、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通报批评和内部整改的处理意见。在被责令进行内部整改的54家环评机构中,不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大牌”机构。环评机构成为一些业主单位打通环评关节的“雇佣军”,恐怕早就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了。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公众参与项目监督、决策的不足与缺失,内容往往有失客观公正,背离群众意愿,故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更有一些环保官员利用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权受贿索贿,逐利忘义,为违法项目大开绿灯,使环评形同虚设。近些年各地多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今年多个城市出现的重度雾霾,与环评造假不无关系。可以说,造假的环评报告,比重度雾霾更可怕!

  正如专家分析的,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往往只注重程序是不是合理,很少对程序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比如公众参与部分,环保部门只看有没有足够多的签字,而没有调查这些签字是真是假,这就给伪造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作者:rednet

编辑: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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