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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岳区2012年区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岳区选举委员会 编辑:彭俊 2012-09-23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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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选委[2012]3号

  关于印发《南岳区2012年区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团体、区属和驻岳各单位:

  《南岳区2012年区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办法》已经区选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岳区选举委员会

  2012年7月12日

 

  南岳区2012年区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凡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区应设立选民登记站,接受选民登记,也可由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

  第四条 选民登记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我区区乡两级代表选举日为2012年10月22日,凡1994年10月22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均符合选民年龄,应予以登记。

  第五条 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人户分离的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驻岳部队、武装警察,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被选举委员会推荐到其他选区参选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第七条 企业单位划分了选区的,在区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没有划分选区的企业和已改制的企业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本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也可以在经营场所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一般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接管单位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对在南岳居住一年以上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外地人员,按照本人要求,凭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或者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金等有效证明之一,可以在现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的选区登记。已在南岳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第十条 凡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员,提供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十一条 本区外出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在外一年以上的人员,有常住地的,也可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选民资格证明,在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十二条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和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凭户口迁移证在南岳所在选区登记。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旅居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人员持有身份证明的,换届选举期间在本辖区内探亲、旅游、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籍地或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五)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七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选举期间精神状态正常,应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选民登记名册要反复核对落实,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一条 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后,投票选举前,如有选民迁入、迁出或者死亡等情况的,选民名单和选民榜应作相应增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7月至10月南岳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南岳区选举委员会

编辑: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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